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征求意见 实行分类评价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
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在不断深化。
9月17日,记者从人社部了解到,人社部与中国科学院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其中,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不同岗位类别、不同成长阶段人才的特点,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对评价标准优化完善。充分考虑基础研究长期性、探索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鼓励创新、包容创新。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同时,在标准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充分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
人社部指出,《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导向,建立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
此外,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各级别职称评审,首先需要达到三项标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需具备其他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