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86起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

海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86起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

  本网讯   3月6号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吴爱芬等与被上诉人三亚滨海天福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天福源公司)、海南天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源房地产公司)、三亚天福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86个案件,并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判。

海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86起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

  据悉,吴爱芬等于2006年与天福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三亚市三亚湾的天福源度假酒店房屋后,又与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物品委托给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司经营管理,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司每年需向吴爱芬等业主支付投资收益。2016年6月1日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目前该酒店处于破产停业状态。2015年12月24日,吴爱芬等业主发现滨海天福源公司无偿占有、使用天福源度假酒店的公共设施,并向吴爱芬等业主每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之后双方就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纠纷。吴爱芬等业主于2017年8月1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要求滨海天福源公司停止侵权,返还其侵占的公共设施。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爱芬等业主的起诉,吴爱芬等业主不服,于2017年12月11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86起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

  86个案件于上午9时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次合并庭审由叶珊茹担任审判长予以组织,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休庭评议、当庭宣判等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争议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经休庭评议,法庭作出当庭宣判。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别的共有权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该权利的行使有专章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吴爱芬等业主诉请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确权,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系行使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而行使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在未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应的,提起本案诉讼亦应经符合上述条件的业主同意。而吴爱芬等业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原审裁定认定吴爱芬等业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而裁定驳回吴爱芬等业主的起诉并无不当。至于吴爱芬等业主主张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对公共设施的占用、经营是否获得建筑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同意的主要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合议庭认为,依法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因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提起本案诉讼,故一审并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没有查明该事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可在满足法定条件后另行起诉。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吴爱芬等86个案件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海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86起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

  本次庭审受到了国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南国都市报、海南特区报、海南新闻频道、南海网、凤凰网海南、新浪海南、今日头条、长安网、法制时报、法制日报海南、人民法治等十五家媒体记者全程旁听案件审理并进行现场报道,法制时报、长安网、海南省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图文和视频直播。

  海南目前正在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岛,其优良的气候生态环境使之成为许多外地人投资购房的首选地之一。三亚“候鸟”型小区较多,这类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较困难,在此情况下单个业主能否起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起诉,对小区的公共设施主张权利,是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该86个案件的审理明确了对小区公共设施主张权利的集体诉讼系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单个业主或少部分业主在未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具备对小区公共设施主张权利的诉权。该系列案的处理结果对规范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及对倡导小业主依法维权,将起到重要指引作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进行庭审直播,并当庭宣判,组织多家媒体旁听报道,有利于进一步展示海南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体现了全省法院将当庭宣判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审判质效的突破口,扎实推进当庭宣判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决心。(通讯员:刘秀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