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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提出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及配偶另一方的权利义务。

专家认为,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吸纳了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并充分考量了婚姻实际,是对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保障,今后也将对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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