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受损起纠纷 法官调解当庭道歉

  近日,石阡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承办法官细心调解和耐心做思想工作后,被告游某表示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据了解,被告游某系某置业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为22.857%,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擅自违法与某公司签订《某建设项目施工补充协议书》,将原同工程建设计价定额由2014年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变更为2016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导致结算金额可能增加30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利益。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召开股东紧急会议,会议决议同意免去游某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职务以及总经理的职务,同意启用公司公章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股东会议决议后,被告游某不满其职务被撤销,多次利用其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股东身份向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行出具《关于请求暂停某房开项目按揭贷款的重大风险告知函》、向铜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阡管理部出具《请求暂时停止办理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居住小区项目按揭贷款的报告》等文件,散布虚假信息,捏造不实言论,颠倒黑白,诋毁原告公司形象、名誉,导致某居住小区项目按揭贷款停止和某房产项目的建设进度、销售经营等受到巨大影响,项目停止建设,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被告游某的侵权行为不仅对原告的商业名誉、房产销售产生极坏的负面作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游某停止其侵权行为,但被告游某依然一意孤行。

  今年4月,原告遂向石阡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游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游某撤回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行作出的《关于请求暂停某房开项目按揭贷款的重大风险告知函》、撤回对铜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阡管理部作出的《请求暂时停止办理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居住小区项目按揭贷款的报告》,并向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行、铜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阡管理部重新出具书面材料恢复原告商业名誉;判令被告游某赔偿原告名誉损失20万,因被告游某侵权行为导致某居住小区项目按揭贷款停止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共计50万元。

  石阡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承办法院主持调解,从维护名誉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被告游某的行为给予严肃批评,并从法、理、情多角度耐心做双方工作,被告游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损害了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一定的名誉,当庭表示赔礼道歉,撤回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行作出的《关于请求暂停某房开项目按揭贷款的重大风险告知函》、撤回对铜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阡管理部作出的《请求暂时停止办理贵州佛顶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居住小区项目按揭贷款的报告》,并向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行、铜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阡管理部重新出具书面材料恢复原告商业名誉。原告在被告游某诚恳赔礼道歉后,其态度也有了很大的转变,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且当庭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延展阅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后,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希望求 得受害人谅解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礼道歉与一 般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含义不同,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赔礼道歉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口头道歉,司法实践中多由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当庭向受害人表示道歉。二是书面道歉的形式。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将文字形式的道歉刊登在报纸杂志上,或者以信件方式转交受害人。司法实践中也有拒不执行要求赔礼道歉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概括裁判文书中的部分内容实名刊登在相关报纸杂志上,作为强制执行的措施。

  林丽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李雅 陈忠乾